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市西江四桥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执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7号12层1225室。
法定代表人:董琪,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静,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市西江四桥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蝶山一路45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许艺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洪宇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五一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傅锋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许艺莺,女,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徐志刚,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埔区。
原告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梧州市西江四桥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洪宇建设集团公司、许艺莺、**、徐志刚、第三人上海骅扬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终764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桂执6号。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主要在梧州市,为了方便执行财产的控制处理,减少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本案宜交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终764号民事判决由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周 炜
审 判 员  王运伟
审 判 员  吴朝晖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信朝
书 记 员  姚宏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