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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8某某与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民初10628号
原告:***,女,1975年7月21日,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八圩镇同康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郁征,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姚明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