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民初10628号
原告:***,女,1975年7月21日,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八圩镇同康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郁征,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姚明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