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425执344号
申请执行人:安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虹山东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500429890026D。
法定代表人:董钧铭,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虹山东路24号,系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贵州华夏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南华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215674467U。
法定代表人:邓晓芳,女,1971年5月2日出生,住贵阳市小河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425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安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贵州华夏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被执行人贵州华夏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安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支付人民币4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申请执行费5,900元,共计409,550元(含案件受理费3,650元、申请执行费5,9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华夏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9,55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机动车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延开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孔令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