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123执9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宇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云锦镇老街12号。
法定代表人:黄庆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北京隆安(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华夏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南华路43号。
法定代表人:邓晓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航工业贵州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江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高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123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四川宇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华夏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中航工业贵州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华夏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宇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888096.13元,被执行人中航工业贵州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欠付贵州华夏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本院在执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履行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123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92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巫 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