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633执4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宇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四川泸县。
法定代理人:黄庆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华夏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安顺市。
法定代表人:邓晓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贵航洛贯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黔东南州从江县。
法定代表人:李宇,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宇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贵州华夏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贵航洛贯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私下向申请执行人共支付案款1218097.00元;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又将执行得款42109.7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尚欠部分未能兑现。但双方当事人私下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四川宇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黔2633执恢4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石宏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俊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