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夏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安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贵州华夏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425执3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虹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500429890026D。
法定代表人:董钧铭,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虹山东路**,系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贵州华夏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南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215674467U。
法定代表人:邓晓芳,女,1971年5月2日出生,,住贵阳市小河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贵州华夏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425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
当事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审判长 吴 灿
审判员 林 健
审判员 杨延开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周畅
书记员孔令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