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夏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华夏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丰彩大地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626民初807号
原告:贵州华夏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南街街道南华路43号。
法定代表人:邓晓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栋,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丰彩大地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堰塘乡高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徐民波,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璐,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华夏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与被告贵州丰彩大地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丰栋、被告大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华夏公司对大地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工程价款727231.14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17日,华夏公司与大地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华夏公司承建丰彩大地和鸣丽景庄园钢膜结构大门,工程固定总价92万元。华夏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又承建了钢膜结构大门附属的活动板房、门卫室、花坛、夜景广告、桥梁等工程。工程2014年3月完工后,华夏公司将工程交付给了大地公司。前述工程总价款为1416231.14元,其中活动板房价款260823.60元,门卫室造价19817元,花坛造价18141元,夜景广告造价149189元,桥梁造价39417元,厨房餐厅灶台及地砖造价9260元。大地公司公支付了68.9万元,尚欠727231.14元。2018年4月16日,德江县人民法院受理大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华夏公司申报债权,但破产管理人未予确认。
华夏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工程承包合同书》;3.相片;4.《工程结算确认书》;5.结算清单。
大地公司辩称,华夏公司承建的钢膜结构大门及活动板房、门卫室等附属工程已经交付使用,但双方对花坛等附属工程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结算,工程价款无从确定。
大地公司未提交证据材料。
对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2月17日,华夏公司与大地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华夏公司承建丰彩大地和鸣丽景庄园钢膜结构大门,工程固定总价92万元,开工前支付50%,完工后支付至95%,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支付。在施工过程中,华夏公司又承建了钢膜结构大门附属的活动板房、门卫室、花坛、夜景广告、桥梁等工程。施工完毕后,华夏公司于2014年将前述工程交付给大地公司使用。2014年5月8日,华夏公司与大地公司结算,活动板房部分工程价款为260823.60元。大地公司已支付价款68.9万元。现在,大地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大地公司尚欠华夏公司多少工程价款。华夏公司主张工程价款钢膜结构大门为92万元、附属活动板房为260823.60元、门卫室等其他附属部分为235824元。前两项工程的价款能够确认,为92万元+260823.60元=1180823.60元,但是对于门卫室、花坛、夜景广告、桥梁等附属工程的价款,因华夏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结算清单系复印件且模糊不清,本案中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价款为235824元,该部分价款无法确认。在本案只有现有证据的情况下,大地公司应支付工程价款1180823.60元,减除已支付的68.9万元,尚欠491823.60元。大地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本院确认华夏公司对大地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工程价款491823.6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贵州华夏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对贵州丰彩大地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工程价款491823.60元。
案件受理费11072元,贵州华夏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95元,贵州丰彩大地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6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德文
人民陪审员  黎 莉
人民陪审员  何月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潘秋凤
书 记 员  王太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