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夏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贵州华夏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执271-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2月14日生,住四川省广汉市。
委托代理人:李廷军,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华夏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南华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215674467U。
法定代表人:邓晓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6民终21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贵州华夏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1、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81499.8元;2、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本院调查核实,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工商行政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下:
(1)对被执行人银行资金往来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2)对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传统调查情况如下:
经向安顺市房屋产权管理处、安顺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安顺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西秀区南华路43号华夏办公楼5层(产权证号:黔(2019)安顺市不动产权第0007758号)等数套房屋以及在贵州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100%的股权,根据本案标的,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贵州华夏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安顺市西秀区南华路43号华夏办公楼3层(不动产权证号:黔(2019)安顺市不动产权第××号)、西秀区南华路43号华夏办公楼5层(产权证号:黔(2019)安顺市不动产权第0007758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2021年2月19日至2024年2月19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贵州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10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2021年2月20日至2024年4月19日)。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
4、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人在本次执行中债权未得受偿。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黔0402执2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远素
审判员  王 辉
审判员  张树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徐丹丹
书记员滕小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