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02执5465号
申请执行人赵丽萍,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
被执行人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组织机构代码:254981240。
法定代表人陆枝华。
申请执行人赵丽萍与被执行人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浙0702民初85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丽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9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赵丽萍货款185197.9元、逾期利息(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9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小汽车,本院已另案拍卖中;被执行人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金华市城中花园的房地产,经本院另案两次拍卖、变卖未果,暂无法处置。截至2019年12月1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赵丽萍。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702执54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陈高明
执 行 员 王建国
执 行 员 武尚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吕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