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福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福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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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破申6号
申请人:浙江福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235号中加楼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254981240C。
法定代表人:陆枝华。
2022年4月12日,申请人浙江福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居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5月5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各方意见。后福居公司提交申请,要求给予30日整理相关材料,但未按时提供。
本院查明:福居公司于1995年12月18日经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288万元,现股东为陆枝华、陆基洪;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位于金华市婺城区,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2015年开始,公司出现经营困难。公司已查明的财产有现金、不动产、动产及相关资质,具体价值无评估报告。在审理过程中,债权人代表倪忠强认为公司出现目前亏空不合理,资金流向有问题,公司不符合破产条件,不同意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居公司名下尚有动产、不动产及相关资质,且未能按照破产法规定提供全面的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等,无法查清公司财产及债务状况,故对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福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递交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应岚
审判员朱伟良
审判员刘敬礼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叶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