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畅建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畅建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282执91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畅建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广州市黄埔区敏荣街10号103房。
法定代表人:沈林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广东省南雄市珠玑镇梅岭。
法定代表人:古约华,系该公司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畅建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广东畅建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282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书的义务。依上述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畅建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21000元及违约金25600元,并需支付货款96552元及违约金17112.41元(该违约金以96552元为基数,已计算至2020年7月6日)。另需承担本案执行费8913元,以上暂计人民币660177.4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执行到位50000元。
2021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广东畅建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协议内容为: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共需偿还663203元,该款分四期履行。即前三期每期清偿150000元,还款时间分别为2021年8月15日前、2021年9月15日前、2021年10月15日前。剩余款212303元需在2021年11月15日前清偿完毕。上述还款需汇入申请执行人执行银行账户(户名:广东畅建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第三支行、账号:36×××66)。另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上述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将向法院申请恢复按原判决内容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282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国昌
审判员  周凤山
审判员  朱祖良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廖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