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畅建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畅建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民终3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珠玑镇梅岭。
法定代表人:古约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行素,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畅建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敏荣街10号103房。
法定代表人:沈林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智勇,北京合弘威宇(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畅建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雄市人民法院(2020)粤0282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0日称其综合考虑本案庭审状况及庭后调解情况,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8.08元,减半收取604.04元,由上诉人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多预交的604.04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焦晓巍
审 判 员 神玉嫦
审 判 员 赖洁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美园
书 记 员 李馨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