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606民初2319号
原告:襄阳卉申电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长虹名筑1幢2单元24层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06891423X。
法定代表人:杨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麟、柯峰,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襄阳昱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676456243J。
法定代表人:秦传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艳辉、吕真,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卉申电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昱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卉申电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卉申电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5元,减半收取1947元,由原告襄阳卉申电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辉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代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