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302执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11月21日出生,住湖**省竹山县,现住**堰市。
被执行人襄阳卉申电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襄阳市高新区长虹**路长虹名筑**幢**单元**层**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民终17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襄阳卉申电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襄阳卉申电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赔偿197253.8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诉讼费、重新鉴定费合计9270元及执行费2859元,但被执行人襄阳卉申电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扣划被执行人襄阳卉申电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211912.84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O二O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