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环之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三门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台州市环美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台三商初字第1886号 原告:三门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三门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台州市环美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台州市海丰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三门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市环美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三门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