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602民初2291号
原告:朔州市生力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朔州市朔城区民福西街。
法定代表人冯丽青,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现住朔州市朔城区。
被告:朔州市神头电力粉煤灰开发公司,地址,朔州市神头一电厂厂区内。
法定代表人魏一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军,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现住朔州市朔城区。
原告朔州市生力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州市神头电力粉煤灰开发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朔州市生力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朔州市生力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98元,减半收取计4699元,由原告朔州市生力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海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鲍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