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0592号
原告:北京华海中谊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99014226R),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磁各庄南六环路立交桥南200米(中轴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孙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锋,安徽丰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捷,女,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67YT9),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棉花地移民安置小区12号4层2单元404室。
法定代表人:陈敏,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华海中谊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华海中谊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双方关于质保期曾口头约定在书面合同约定基础上顺延一年,现质保金付款期限未到,因此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海中谊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海中谊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华海中谊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杨 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慧娅
书 记 员 徐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