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瑞篷房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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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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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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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018)沪0112民初2261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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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德也篷房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沪闵路9818号1幢175室,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芦恒路1681号。 法定代表人:金跃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安,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赛尔特篷房制造(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沙窝村南8号。 原告上海德也篷房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赛尔特篷房制造(北京)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德也篷房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德也篷房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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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判 员 | 张海平 | |
| 书 记 员 | 钟益青 | |
|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