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瑞篷房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德也篷房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赛尔特篷房制造(北京)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12民初22613号

原告:上海德也篷房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沪闵路98181175室,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芦恒路1681号。

法定代表人:金跃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安,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赛尔特篷房制造(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沙窝村南8号。

原告上海德也篷房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赛尔特篷房制造(北京)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717日立案。原告上海德也篷房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8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德也篷房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75.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87.7元,由原告上海德也篷房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海平
  书  记  员 钟益青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