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瑞篷房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上海展冀膜结构有限公司、赛尔特篷房制造(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3民初4369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展冀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红兵,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丰华,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申请人:赛尔特篷房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雷太平,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止波,广东泽康(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赛尔特篷房制造(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负责人:雷太平,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止波,广东泽康(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展冀膜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赛尔特篷房制造(北京)有限公司、赛尔特篷房制造(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展冀膜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赛尔特篷房制造(北京)有限公司、赛尔特篷房制造(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2223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展冀膜结构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赛尔特篷房制造(北京)有限公司、赛尔特篷房制造(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2223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展冀膜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雪梅
人民陪审员  宋兆庆
人民陪审员  胡 雪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