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瑞篷房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赛尔特篷房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与临沂市沂蒙乐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11财保1289号之一
原告赛尔特篷房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凯,总经理。
被告临沂市沂蒙乐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法定代表人王经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赛尔特篷房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沂蒙乐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鲁1311财保1289号民事裁定,2017年11月20日、11月21日冻结了被告临沂市沂蒙乐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盛发支行账户XX×××、华夏银行临沂分行账户XX×××内存款各472440元。现因原、被告双方调解结案,被告已履行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临沂市沂蒙乐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盛发支行账户XX×××、华夏银行临沂分行账户XX×××内存款各47244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临沂市沂蒙乐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盛发支行账户XX×××、华夏银行临沂分行账户XX×××内存款各472440元的冻结。
审判员  刘晓莉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魏绪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