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瑞篷房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上海展冀膜结构有限公司与赛尔特篷房制造(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赛尔特篷房制造(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3民初4369号
原告:上海展冀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红兵,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丰华,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赛尔特篷房制造(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负责人:吕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止波,广东泽康(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赛尔特篷房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凯,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止波,广东泽康(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展冀膜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冀公司”)与被告赛尔特篷房制造(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赛尔特广州分公司”)、赛尔特篷房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
展冀公司诉称,原告于2014年3月26日与被告赛尔特广州分公司签订《青岛世园会膜结构大门膜施工安装合同》,总价款15612634.16元,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形式实行责任承包,并约定最后付款期限不超过完工日起一年,截至2014年4月15日,原告已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施工且经验收合格,但被告仅支付11190402.94元,尚欠4422231.22元。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4422231.94元,并按6%利率计算支付2015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款项清偿之日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赛尔特广州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对于管辖的一般规定,申请将本案已送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大门膜结构制作,是工程施工的组成部分,其加工所依据的图纸,是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纸的一部分,因此,原、被告所签合同的名称虽为膜施工安装合同,但合同所涉内容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普通的加工承揽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膜施工安装合同》中约定的管辖内容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系无效条款。展冀公司施工的工程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赛尔特广州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赛尔特篷房制造(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赛尔特篷房制造(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韩雪梅
人民陪审员  宋兆庆
人民陪审员  胡 雪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萌
书记员刘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