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民辖终153号
上诉人*****制造(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3民初43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制造(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上诉称,涉案合同名称为《膜施工安装合同》,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该《膜施工安装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案应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或者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求及提交的双方签订的《膜施工安装合同》、《竣工验收单》等证据显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建设工程项目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故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膜施工安装合同》中的管辖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应为无效。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凌屏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书记员 张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