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锦天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南召县锦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玉兰庄园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1321行审37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余发改,任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2175070703XF。
委托代理人:张龙,男,汉族,生于1988年5月9日。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南召县锦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084803707。
负责人:王晓,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15日,住南召县。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19年2月12日对南召县锦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园作出的编号2019-09-02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编号2019-09-02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召县国土资源局认定南召县锦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园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7年6月份占用云阳镇山头村群庄组土地建会议厅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2019年2月12日,南召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南召县锦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园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738.44平方米土地;2、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738.44平方米耕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1738.44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以每平方10元,共计17384.4元罚款。2019年4月11日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向南召县锦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园送达了催告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召县国土资源局2019年2月12日对南召县锦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园作出的编号2019-09-02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南召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该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应准予执行。根据审执分离的司法改革精神,该行政处罚决定中第1、2项由申请机关南召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召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2月12日对南召县锦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园作出的编号2019-09-02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中第1、2项由申请机关南召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太升
审判员  张文扬
审判员  郝 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