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瑞泽园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瑞泽园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市蔡甸区植保技术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划拨存款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蔡甸执字第00871-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瑞泽园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植保技术服务中心。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植保技术服务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植保技术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06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甘彬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