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蔡甸执字第00871-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瑞泽园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植保技术服务中心。
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5)鄂蔡甸执字第00871-1号执行裁定书,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植保技术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万元。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植保技术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甘彬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