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明星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明星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638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明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北约住宅一区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5920464XR。 法定代表人:李月葵。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度***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4栋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379710483。 法定代表人:***。 佛山市南海明星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粤0605民初2638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广东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305元。现佛山市南海明星科技有限公司以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南海明星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东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的银行存款9430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