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12民初38632号
原告:北京森林童话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八各庄村村委会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夏瑞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红军,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海平,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鸿强,北京市安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莉明,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鸿强,北京市安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森林童话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林童话公司)与被告欧阳海平、马莉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森林童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红军,被告欧阳海平,被告马莉明及欧阳海平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鸿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森林童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1407.75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3日,在通州区潞城镇八各庄村附近,被告马莉明驾驶着龙工装载机运砖,没有经过原告允许强行通过原告种植的苗圃基地,将原告所有的牡丹苗木系列洛阳红、魏紫、赵粉植物72颗碾压,每颗价值1万元。这三种牡丹在我公司已培育近30年,堪称“国宝”,因为名贵稀有一直没有出售。后原告报警,派出所将现场录像并记载双方数据后,告知原告向法院起诉。欧阳海平系车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告拒不给付,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欧阳海平辩称:1、要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首先我们对原告主体资格有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在起诉状中称,被告强行通过原告种植的苗圃基地,将其所有的植物碾压。我们认为,原告不是涉案土地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原告认为苗圃基地是其种植,被碾压的植物是其所有,就应当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其系财产所有权人。否则,法院应驳回起诉。二、原告自称受损苗木为洛阳红、魏紫、赵粉等名贵牡丹,每颗价值1万元,他们公司已培育了近30年。我们认为,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1、经我们在北京市工商局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得知,森林童话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18日,原企业名称为北京来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5月19日变更为现名称。从森林童话公司成立至案发时,该公司成立尚不满十年,这些牡丹怎么能在该公司培育30年,难道时光可以倒流?2、如果原告认为,受损的植物为洛阳红、魏紫、赵粉,且已培育了近30年,原告就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受损的是洛阳红、魏紫、赵粉,而不是其他植物,且这些植物已经被培育了近30年。3、案发后,民警到现场进行处理,答辩人明确向民警提出现场有些植物本身早就死亡,这些已经死了的植物与答辩人无关,原告称受损植物是72颗,我们要求原告提交证据法院核查,而不能仅凭原告自己说。我们认为,案发时受损的植物究竟是活还是死的,也是本案的一个焦点问题。森林童话公司认为他是该植物的所有人,就应当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受损植物当时是活的,是答辩人的车辆碾压导致其死亡或受损。4、原告所称受损牡丹每棵价值1万元,答辩人不认可上述观点。案发后答辩人曾向国内10余家牡丹种植企业问询有关30年洛阳红、魏紫、赵粉的价格情况,这些企业答复为洛阳红每株45至800元,魏紫每株1000至1500元,赵粉每株1000至1200元。四、2018年6月17日,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人民政府与北京首环民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依据该协议,北京首环民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潞城镇东六村棚改、非住宅工程拆迁过程中的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上述区域内的全部建筑垃圾由该公司集中运输并进行处理。后北京首环民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答辩人的车辆从事上述工作。原告自称受损牡丹是培育了近30年的名贵牡丹,我们认为培育不同于散养,既然是培育就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尤其是对培育了近30年的名贵牡丹,更应该设计和采取完善的保护、防护措施,以减少、避免、杜绝权利人利益的受损。案发时已经是本市的秋天,现场垃圾杂草一片,周围区域已经完成拆迁,大量的建筑垃圾需要清理运输,在清理运输垃圾时,答辩人的司机要通过区域没有任何标志,也没有任何人提示和阻拦。凭生活常识判断,答辩人和司机均无法预见到荒草丛中有所谓的名贵植物,不能通过。我们认为,答辩人与司机通过相关区域时没有任何过错,如果确实造成权利人受损,有关损失只能由权利人自行负担。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保护答辩人合法权益,公正审理此案。
被告马莉明辩称,我是欧阳海平雇佣的司机,与欧阳海平存在雇佣关系,其他意见同欧阳海平。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4日,马莉明驾驶欧阳海平所有的铲车,在清理建筑垃圾过程中,将森林童话公司种植园内部分牡丹碾压,森林童话公司于当日报警。处警记录单显示,“72颗牡丹,用杂草覆盖,洛阳红,30年生。司机马莉明、欧阳海平,潞城镇垃圾处理站。夏瑞华森林童话公司。处警结果:铲车产品识别码LSH0855NJJBB02950,经协商,乙方将铲车留置于现场”。马莉明系欧阳海平雇佣的司机,双方存在雇佣关系。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欧阳海平、马莉明申请对森林童话公司诉称的受损牡丹的价格进行评估。本院依法委托了北京中恒正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正源评估公司),并向其邮寄了包括起诉状副本在内的评估材料。该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出具《评估报告》(中恒正源评报字【2019】第1043号),签字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为张海滨(资产评估师)、项目负责人曹一鸣,载明的评估结论为:经评估计算,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委估的受损牡丹的价格于评估基准日2019年5月6日的评估价值分别为:8018.77元/颗(共72颗,总计577351.44元)。该《评估报告》中第三部分“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载明,“该牡丹三种花同生一树,分别为:洛阳红、赵粉、魏紫”;第七部分“评估实施过程和情况”载明:“评估人员按照要求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三级复核,听取相关专业人员意见,根据三级复核结果对评估报告进行补充、修改,征求委托人对资产评估报告的意见并最终形成正式资产评估报告”。欧阳海平为此支付评估费7000元。
森林童话公司认可上述《评估报告》。被告欧阳海平、马莉明对上述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申请评估公司工作人员出庭。后中恒正源评估公司工作人员张海滨、曹一鸣出庭接受质询,上述工作人员称:当时仅曹一鸣一人去了涉案现场进行勘察;曹一鸣为项目负责人,没有评估师资质;张海滨系评估报告复核人员。针对被告欧阳海平、马莉明提出的评估报告载明的“内部三级复核”程序,上述工作人员未能给出具体合理的解释。欧阳海平、马莉明不认可上述《评估报告》称:评估过程中,评估公司只有一个没有资质的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查勘,根据评估工作人员当庭的答复,其询价是依据三种花(牡丹)同生一树的价格,事实上三种花同生一树的情况,牡丹存活时间很短,不可能是30年,评估报告称“三级复核、专家论证,以及结合本公司历史数据”,但相关资料并未提供,根据现场评估人员的陈述,仅仅是听说,根本没有查看历史报告。本院综合上述情况,释明被告欧阳海平、马莉明,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欧阳海平、马莉明表示申请重新鉴定。后本院依法委托了北京市京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受损牡丹的价格进行评估。在重新评估过程中,欧阳海平申请撤回评估,并提出通过赔付同等品种、株型、高度、数量牡丹的方式,对森林童话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或补偿。经本院释明,森林童话公司表示不申请评估。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牡丹和芍药盈利技术》(书籍)以及参与该书主编的范保星出庭作证,用以证明洛阳红、魏紫、赵粉三个品种牡丹的基本情况。经询问,范保星称洛阳红在洛阳有大面积种植,在北京的房山、顺义、怀柔地区也有大量品种,是一种很普通的品种;赵粉,种植面积不广,主要在山东菏泽一带种植,北京的牡丹园也有种植,属于一般偏上的品种;魏紫,属于魏晋时期培育出来的,颜色偏紫色,不耐病虫害,很难买到,所以逐渐被淘汰了,但是在历史上很有名。30年的牡丹属于比较大的牡丹,数量不是很多,所以流通数量比较少。牡丹的价格一般取决于两个因素,年龄和品种名贵度,30年的洛阳红一般在500、600元一株;魏紫,市场上没有见到过,估计在1000元上下;30年的赵粉,平均价格也在1000元上下。
以上事实,有双方提交的证据等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马莉明系欧阳海平雇佣的司机,马莉明驾驶铲车将森林童话公司种植园内部分牡丹碾压损坏,欧阳海平作为雇主,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森林童话公司要求马莉明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受损牡丹的合理损失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对此,本院认为,第一、根据《处警工作记录单》显示,受损牡丹涉及的的情况如下:“72棵牡丹,用杂草覆盖,洛阳红,30年生”,庭审过程中,森林童话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受损牡丹的品种除了洛阳红,还有魏紫和赵粉,而《处警工作记录单》作为公安机关处理纠纷过程中,对相关情况的最原始的了解和记录,更具有真实性和证明力,故对原告诉称的“洛阳红、魏紫、赵粉植物72棵”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受损牡丹品种应确定为洛阳红;
被告欧阳海平、马莉明辩称,72棵牡丹并非全部受损,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受损植物被碾压前是活的,是被告车辆碾压导致死亡和受损,且后来有数棵被移走。鉴于《处警工作记录单》已经对受损牡丹情况进行了记录和确认,故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受损牡丹数量应确定为72棵。第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对受损牡丹的价格进行评估,本院依法委托中恒正源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工作。《评估报告》作出后,二被告对中恒正源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不予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本案中,经核实,中恒正源评估公司仅委派1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勘,且该人员无评估师资质;《评估报告》仅有1名评估师签名;庭审过程中,针对当事人的质询,机构评估出庭工作人员未能就报告所载明的“三级复核、专家论证”等进行具体合理的答复;评估公司出庭人员自认《评估报告》中三种花(洛阳红、魏紫、赵粉)的询价,系三种花同生一树的价格。综上,本院认为中恒正源评估公司开展涉案评估业务并出具《评估报告》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情形,故本院对《评估报告》的结论,不予采信。第三、针对涉案《评估报告》,本院释明二被告是否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二被告申请重新鉴定后又撤回鉴定申请,经本院释明,森林童话公司亦未提出鉴定申请,本院综合上述情形,结合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对受损牡丹的价值进行酌定。综上,对森林童话公司诉求的经济损失601407.75元,本院支持其中的元50400元(700*72),其余数额,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欧阳海平赔偿原告北京森林童话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森林童话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评估费7000元,由被告欧阳海平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9814元,由原告北京森林童话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754元(已交纳);由被告欧阳海平负担10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许多清
人民陪审员 王金朋
人民陪审员 赵桂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