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森林童话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夏瑞华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010814918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毓

被执行人:夏瑞华,男,19714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北京森林童话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夏瑞华。

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夏瑞华、北京森林童话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夏瑞华、北京森林童话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丛 
审  判  员   曹彦青
审  判  员   韩毅强

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