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森林童话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森林童话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福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惠则恒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民申26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森林童话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瑞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内蒙古北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福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澄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红,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呼和浩特***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聪宏,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北京森林童话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林童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福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森园林公司)及一审被告呼和浩特***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1民终4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森林童话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依法进入再审。事实及理由:(一)一、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发包方***公司、监理方宏祥监理有限公司均未对案涉工程工程质量提出异议,福森园林公司作为被挂靠方未进行实际施工,无权对质量进行监督。(二)园林施工受地区温差影响严重,常常出现涉及品种与当地气候条件不符的情况,森林童话公司栽种事实清楚,监理公司亦予以确认。且完工几年来***公司、福森园林公司未提出异议,说明认可森林童话公司的施工结果。(三)森林童话公司诉请支付的是工程进度款,而二审法院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驳回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明显有误。(四)二审程序违法。2019年12月3日开庭时只有审判长一人独任审理。森林童话公司2019年8月21日提起上诉,二审判决于2020年2月18日作出,二审存在超期审理。
福森园林公司辩称,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一)森林童话公司称挂靠福森园林公司进行施工,双方共同对惠泽恒公司承担质量责任义务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如森林童话公司与福森园林公司所签合同有效,从合同相对性来说,森林童话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对福森园林公司和惠泽恒公司承担质量责任的义务。如因挂靠关系致合同无效,森林童话公司应对惠泽恒公司承担质量责任。(二)森林童话公司完工工程严重不符合图纸要求,没有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单,没有竣工报告和验收单,不能证明是经过验收的合格工程。内蒙古坤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只能证明现有状态下的工程造价,未能证明森林童话公司完工工程符合合同要求,故森林童话公司不具有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三)2019年12月3日二审法院是以调查、询问的方式进一步了解案情并进行释明,不存在程序违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福森园林公司是否有权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问题。森林童话公司承揽福森园林公司案涉项目的部分工程,且同意向福森园林公司缴纳管理费,作为实际施工人,森林童话公司应当就工程质量接受中标方惠泽恒公司和福森园林公司监督,故对森林童话公司认为福森园林公司无权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意见不予支持。关于森林童话公司主张已完工工程符合约定,工程款应予结算的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工程价款的给付应以涉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作为一般前提条件。本案中森林童话公司未能提交已完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或向发包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的证据。同时,内蒙古坤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仅能证明鉴定时施工现场的工程造价,无法证明森林童话公司的已完工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品质、数量等方面的要求,故对其该项理由不予支持。关于二审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根据二审询问笔录显示,2019年12月3日由审判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森林童话公司、福森园林公司到庭参加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询问过程符合法律程序。二审法院并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综上,森林童话公司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森林童话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庞志军
审判员 杜 娟
审判员 萨仁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 坤
书记员 郑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