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县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禹城市人民法院与夏津县水利建筑安装公司建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427民初2734号
原告:禹城市人民法院,住所地禹城市行政街293号。
法定代表人:杨如冰,法院院长。
被告:夏津县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夏津县东关街2号。
法定代表人:郑德亮,公司经理。
原告禹城市人民法院与被告夏津县水利建筑安装公司建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禹城市人民法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8010元,减半收取4005元,由禹城市人民法院负担。
审判长  唐殿强
审判员  吕兆可
审判员  张蒙蒙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李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