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县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夏津县通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民终15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夏津县香赵庄镇香赵庄村05号,现在鲁中监狱服刑。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津县通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香赵庄镇香赵庄村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津县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砚池街以南银山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郑德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祥,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夏津县通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津县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7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查明,上诉人**、夏津县通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上诉期内交纳上诉费。本院依法向其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指定缴费期限,并告知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仍未在指定期限内缴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夏津县通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叶楠楠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