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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向阳与浙江亿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金婺商初字第1147号
原告:叶向阳。
委托代理人:应权辉。
委托代理人:张莹。
被告:浙江亿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天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向阳与被告浙江亿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向阳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亿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向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向阳撤回对被告浙江亿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向阳负担。
审 判 员  应 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  叶俊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