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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浙金执民字第252-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亿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吴天富,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

法定代表人王梦展,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亿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金华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金裁经字第074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浙江亿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0%的股权。另,本院经向杭州市房管处、金华市车管所、磐安县房管处、磐安县国土资源局及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前往被执行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实地调查,还通过法院与银行“点对点”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0月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12月16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作了回告,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并向本院递交了结案报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浙金执民字第2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立伟

审  判  员   张昌贵

代理审判员   裘陈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  记员   于廖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