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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浙江亿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浙金辖终字第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亿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天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向阳。
上诉人浙江亿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向阳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3)金婺商初字第14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被上诉人的户籍地在杭州市江干区,该案应由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上诉人浙江亿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金华市婺城区,被上诉人叶向阳(原审原告)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浙江亿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少华
审 判 员 陈振升
审 判 员 丁予兴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 管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