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弈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淮北市博弈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6民申6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淮北市博弈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可伦国际公馆16栋912号。
法定代表人:李靖靖,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继斌,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兵,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再审申请人淮北市博弈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简称博弈公司)与被申请李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各方当事人在原审审理过程中经调解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淮民二初字第00225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博弈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再审申请人博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继斌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李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博弈公司申请再审称:李兵不是涉案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也不是适格被告,涉案纠纷调解后出现的新证据足以证实真正的买受人是凯源建设公司,原审认定的涉案买卖合同关系与事实不符。且博弈公司原审中代理人赵永干的代理权限不包含调解,原审调解协议只有赵永干签字而没有博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或盖章,涉案调解协议不应对博弈公司产生法律效力。该案原审在未查明案件事实和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径行调解,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撤销原调解书。
李兵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博弈公司在听证期间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供需合同(2013年9月22日)、瓷砖供应数量清单(2013年10月22日)、供货清单13份、付款委托书;拟证明: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安徽神源煤化工有限公司5#职工宿舍楼与博弈公司达成买卖合同,向博弈公司采购瓷砖,基于该份合同产生相应的交易数额及支付方式并且凯源公司认可王忠、张化奎、李亨法的职务身份,该三人代表凯源公司在案涉工地履行职务。证据二、瓷砖供应合同(2013年10月21日)、瓷砖供应数量清单;拟证明2013年10月21日,张化奎与申请人基于案涉工程与申请人签订瓷砖供应合同,其后由凯源公司加盖项目部印章确认,由此可以证明案涉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并非李兵,应是凯源公司,原审对买受人主体认定错误。合议庭认证认为: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不符合证据规则规定的形式要件,复印件上仅加盖博弈公司的公章而无凯源公司的签章,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本院对原审证据的认证意见与原审一致。
本案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中博弈公司系原告,李兵的被告地位系博弈公司对其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关合同、欠条予以确认成立的。博弈公司如认为与其他公司另有纠纷,应另行寻求救济途径处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调解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愿原则。原审审理过程中,博弈公司全权委托赵永干处理与李兵的经济案件,该授权书加盖有博弈公司印章并明确注明权限为提起上诉、反诉、调解、和解等事宜。博弈公司申诉所称的赵永干超越权限进行调解与事实不符,原判调解未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其协议内容也未违反法律规定,原调解程序合法,亦无其他不当之处。博弈公司复查期间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推翻原判认定事实,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博弈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淮北市博弈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崔海峰
审 判 员 高 丽
审 判 员 周梦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董蓓丽
书 记 员 刘 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