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弈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淮北市博弈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民初42号
原告:淮北市博弈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可伦国际公馆16栋912号。
法定代表人:李靖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武,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北路1218号(淮上投资大厦8-9层)。
诉讼代表人:李超,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淮北市博弈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淮北市博弈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淮北市博弈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洪增余
审 判 员 朱怀甫
审 判 员 魏常树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祁克轩
书 记 员 蔡轶男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