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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和、安徽绿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绿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4民初41号 原告:**和,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绿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社区福山家园二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NJ1AYXK。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绿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大庙镇后坝村委会南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5678190338。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淮北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北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139292667。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灯,公司法务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部法务助理。 被告:安徽博弈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可伦国际公馆16栋9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70902595G。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和与被告安徽绿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绿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淮北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博弈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种植回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67元,减半收取计10783.5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判长 徐 敏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