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菱电梯(福建)有限公司

南平市津菱电梯有限公司与龙岩汇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802民初6786号之一
原告:南平市津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进步路118号金成花园3幢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356713319。
法定代表人:郑宝兴,总经理。
被告:龙岩汇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街道龙腾北路六号(龙腾明珠一期)29幢1层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640579711。
法定代表人:吴昕,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市津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汇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平市津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龙岩汇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南平市津菱电梯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南平市津菱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二、解除对龙岩汇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的冻结;
本案案件受理费2417元、减半收取计1208.5元,由南平市津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江  海  华
审判员 林  三  凤
审判员 江  晓  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重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