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802执4079号
申请执行人南平市津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进步路118号金成花园3幢206室。
法定代表人郑宝兴,总经理。
被执行人龙岩汇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龙腾北路六号(龙腾明珠一期)29幢1层-105。
法定代表人陈成东,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平市津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汇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龙岩汇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龙岩汇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
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龙岩汇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龙岩汇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文 越
审判员 连 泳 泳
审判员 廖 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海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