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龙新民初字第9449号
原告南平市津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进步路118号金成花园3幢206室。
法定代表人郑宝兴,总经理。
被告龙岩汇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龙腾北路六号(龙腾明珠一期)29幢1层-105。
法定代表人陈成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占云,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晓健,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平市津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汇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郑宝兴、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占云、吴晓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平市津菱电梯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7月20日,原、被告签订《设备安装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安装电梯62台,安装工资毎台4.1万元、合同总价款2542000.00元;被告应当在双方确定的安装开始日前十天支付50%的安装款;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之日后十天内,支付给45%的安装款;两年半安装质保期结束后三日内被告一次性支付5%质保款给原告。2013年11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JL××××17A电梯1台产品安装承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安装电梯一台,总价31000.00元,原告开始安装后3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50%;安装产品安装结束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3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45%;24个月质保期结束3后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5%。上述两个合同安装款总额¥2573000元,被告只支付了¥2135200元,拖欠共计17台电梯45%的付安装款,共计309150元,被告还应支付31台质保期到期的电梯5%的质保金,合计6355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62台95%电梯设备安装款295200元,31台质保期到期的5%电梯设备安装款人民币63550元,逾期支付部分的违约金1476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1台95%电梯产品安装款13950.00元;逾期支付部分的违约金3100元。
被告龙岩汇通置业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工期延误。原告移交电梯后,一直没有按约定履行电梯的维修保养服务,导致小区业主入住后频繁投诉。前期由小区物业进行维护,2014年10月1日起被告委托案外人厦门市建侨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维修保养。原告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电梯施工井道厅门孔洞设置防护栅栏工作。二、原告的违约行为给被告造成了1125167元的损失。延误违约金130200元。被告委托第三方的维保费用:258064元。被告代施工费用:116250元。合同约定所有电梯施工井道厅门孔洞设置防护栅栏工作均由原告负责,但实际上是被告完成的,这部分支出应由原告负担。以上6项损失合计为1125167元。综上所述,被告的债权远远超过原告的债权,原告起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原告将针对被告的违约行为及造成的损失另行诉讼并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JL××××125《设备安装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所开发的房地产龙腾明珠项目“理想城”安装62台电梯,总价2542000元。被告应当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之日后十天内,应支付给原告合计共95%的安装款。质保期为30个月,质保期结束后三日内被告一次性支付5%质保款给原告,延迟付款违约金为每延误一周,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0.5%,最高不得超过延误部分合同金额的5%。2013年11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JL××××117《设备安装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所开发的房地产龙腾明珠项目“理想城”安装1台电梯,总价31000元,安装产品安装结束应付的合同总价95%;24个月质保期结束3后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5%,即1550元;延迟付款违约金为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0.5%,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截止至庭审之日,被告第一份合同应付的安装款为2414900元(2542000×95%),实际支付2121700元,尚欠安装款293200元,应支付的延迟付款违约金为14760元;第二份合同应付的安装款为29450元(31000元×95%),实际支付15500元,尚欠安装款13950元,应支付的延迟付款违约金为3100元。2015年6月11日第一期15台电梯质保期届满,2015年12月25日第二期16台电梯质保期届满,31台质保期到期合同约定应支付5%电梯设备安装款合计共63550元。综上两份合同,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电梯安装款307150元,质保金63550元,延迟付款违约金1786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设备安装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拒不支付原告电梯安装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限期予以支付,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31台电梯质保期届满,被告亦应当支付质保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龙岩汇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南平市津菱电梯有限公司电梯安装款307150元,质保金63550元,延迟付款违约金17860元,上述款项合计388560元。
二、驳回原告南平市津菱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158元,减半收取为357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520元,合计6099元,由原告南平市津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49元,被告龙岩汇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郑锡莹(代)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
诉讼费缴交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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