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02民初350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卫民。
被告:津菱电梯(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进步路118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许云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靖,福建舜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津菱电梯(福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徐华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玉萍
书 记 员 陈 芳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