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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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2民初3859号
原告:***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县城迎春南路666号桐庐利时百货大楼13-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桐庐中欧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迎春南路205号新青年广场B座152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桐庐中欧城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73元,保全费2469元,合计6042元,由原告***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