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张氏牧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新乡市张氏牧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781民初1341号
原告:新乡市张氏牧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卫辉市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
原告新乡市张氏牧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乡市张氏牧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备款8019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10月份在我公司处购买价款共计120190元的设备,并支付40000元设备款,下余80190元,双方约定于2020年6月1日起,每月还款2000元,直至还清。至今为止,被告未按约定履行,经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庭审中,原告出示的证据有:1、2020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2、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告知书一份。
经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从事养殖行业,于2015年10月份在原告处购买价款共计120190元的养殖设备,并支付40000元设备款,下余8019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20年1月14日出具欠条一份,内容载明:“本人**强,于2015年10月份在新乡市张氏畜牧设备有限公司购买设备,总价值120190元,已支付40000元,尚欠80190元,自2020年6月1日起,每月还款20000元,三年还清,***,2020年1月14日。”欠条出具后,被告未按约履行,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新乡市张氏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企业名称变更为新乡市张氏牧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新乡市张氏牧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设备款80790元未付,被告***于2020年1月14日向原告出具分期还款欠据后,未如期履行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备款8019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乡市张氏牧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设备款80190元。
案件受理费1805元,减半收取902.5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