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12财保7号
申请人:大连亿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东路88号-2-A。
法定代表人:韩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慈秀红,辽宁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大连隆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路65号。
法定代表人:韩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连昌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长春街5号。
法定代表人:杨清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大连亿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隆恒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昌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保险单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昌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大连亿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隆恒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韩建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