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三峡新能源灵宝发电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6民初7934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友爱路2号辉煌铭苑C1302室。
负责人:赵军杰,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亮,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跃武,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三峡新能源灵宝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荆山路西侧路南3号楼2层203号。
法定代表人:喻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杜,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东旭,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三峡新能源灵宝发电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三峡新能源灵宝发电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18日(落款日期)、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被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三峡新能源灵宝发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121元,减半收取计3060.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三峡新能源灵宝发电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韩 浩
人民陪审员 李 萍
人民陪审员 张 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