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清远佑昇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2民初316号
原告: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虎,男,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清远佑昇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人民二路九号震海商务大厦8层01号自编:03号。
法定代表人:袁静波。
原告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佑昇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限定的截止日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闫 飞
审 判 员  周 岩
审 判 员  周晓莉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吕小彤
书 记 员  张淨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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