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社旗县方圆萤石有限公司、社旗国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59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社旗县方圆萤石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下洼乡酒店街北。

法定代表人:杨书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升,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社旗国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下洼乡山口村。

法定代表人:贝耀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贡院街1号院1号楼二层206-23室。

法定代表人:吴敬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芳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社旗县方圆萤石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社旗国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社旗县方圆萤石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武建华

审判员  肖宝英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中原

书记员 魏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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