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灿亮柒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娱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灿亮柒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1684号 原告:北京娱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庄西街232号1幢等10幢2幢3层3-857(西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灿亮柒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A座四层406-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娱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际公司)与被告北京灿亮柒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亮柒号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娱际公司诉称:2020年6月3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品牌直播活动合同》,约定被告艺人***应于2020年6月16日晚间进行品牌直播带货。2020年6月14日中午收到被告提出延期的通知。原告接到被告通知后,无奈终止原定2020年6月16日的直播活动,并安抚该场直播已签约合作的23个企业品牌产品。因本次直播活动的合作品牌,重点考核是在年中618重大营销节日前的直播营销(每年年中电商平台6**大促),由于被告取消原定直播日期后,经沟通23个品牌企业,原告认为错过年中618大促时间节点,被告艺人***无必要补参加直播活动。根据直播合同第七条4款,“如果乙方(被告)未按时参加该活动,且甲方(原告)不同意或者认为亦无必要补参加的,……均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需立即退还……服务费用外,对于由此给甲方和/甲方客户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金、预期收益、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损失金6736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直接损失金71532元;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和诉讼费。 被告灿亮柒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以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百子湾西里金都杭城东区10号楼3**101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双方签有《品牌直播活动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如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原告方所在地法院提交诉讼……”,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适用。经查,原告娱际公司的注册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庄西街232号1幢等10幢2幢3层3-857(西区),被告灿亮柒号公司认为原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百子湾西里金都杭城东区10号楼3**101,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因原告注册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灿亮柒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北京灿亮柒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