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民终5625号
上诉人哈尔滨哈电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电实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秀梅、哈尔滨市北方刀具厂(以下简称北方刀具厂)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0民初41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哈电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鹤龄、被上诉人马秀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艳、北方刀具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会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哈电实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哈电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马秀梅、北方刀具厂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哈电实业公司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北方刀具厂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属于哈电集团厂办大集体改制企业,其上级主管单位系哈电物资经销总公司,而哈电实业公司又是该公司的上级单位。按照改革政策,本次改制的资金来源于国家,由相关主办企业按照改革政策落实,同时,国拨资金的使用情况还需要经过国家审计署审计通过。改革范围内的人员认定是由参与改革集体企业按规定条件组织上报,经主办企业审核后,再由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北方刀具厂与马秀梅达成的调解协议未经主办企业的审核,也未由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其调解内容损害了集体企业的利益,涉嫌套取国拨资金。哈电实业公司作为上级单位有权利作为第三人来维护国拨资金的使用和发放。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明确规定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相应的救济程序,不能同时启动两种程序。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即使第三人又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继续审理。在执行程序中,哈电实业公司提出异议后,并未收到执行异议裁定,无法启动案外人异议的再审程序。再次,哈电实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因为北方刀具厂无权认定马秀梅属于改制范围内人员。而且,马秀梅早在2000年4月20日以后,通过诉讼与北方刀具厂解除了劳动关系,已经三级法院判决确认。故马秀梅与北方刀具厂达成的(2016)黑0110民初5247号民事调解书,违反了改革范围内的人员认定程序,应予撤销。
马秀梅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北方刀具厂应当按照(2016)黑0110民初5247号民事调解书履行。
北方刀具厂辩称,同意哈电实业公司的上诉意见。
哈电实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2016)黑0110民初5247号民事调解书;2.诉讼费由马秀梅、北方刀具厂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应为原案件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或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本案中,哈电实业公司申请撤销的文书为(2016)黑0110民初5247号案件的民事调解书,该案件为劳动争议案件,案件双方当事人为北方刀具厂、马秀梅。北方刀具厂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其对劳动关系的订立或解除拥有企业管理自主权,哈电实业公司作为另一独立法人单位,对本案无独立请求权,本案处理结果与哈电实业公司也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哈电实业公司不属于上述规定的第三人范畴,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哈电实业公司作为(2016)黑0110民初5247号案件的案外人,收到该案件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如认为自身不应承担协助执行的义务,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法院对收到的书面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哈电实业公司如对裁定结果不服,且认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有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维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哈电实业公司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其作为案外人应当通过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裁定:驳回哈电实业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予以免收。
本院认为:北方刀具厂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用工主体,具有对外设立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故对于北方刀具厂与马秀梅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外人哈电实业公司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哈电实业公司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且哈电实业公司称其已经向执行部门提出了执行异议,现执行部门尚未作出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关于“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哈电实业公司应当待执行部门作出处理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一审法院驳回哈电实业公司的起诉理由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哈电实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晓波
审判员 王秀丽
审判员 张振宇
书记员 张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