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矿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阜新矿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04民初515号
原告:阜新矿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红树街道振兴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3963948772。
法定代表人:夏忠东,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义,辽宁群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阜新市太平区。
第三人:尚秀珍,女,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阜新市太平区。
原告阜新矿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尚秀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阜新矿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新矿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尚秀珍的起诉。
审判长  王树清
审判员  张 蕾
审判员  冉 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 微